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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书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东港市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桥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起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婷婷,女,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职员,现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
委托代理人:李厚杰,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职员,现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
被告:于书波,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东港市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书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鲁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姜婷婷、李厚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给付原告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741元。事实及理由:被告系东港市馨悦家园业主,原告为其提供物业服务。但被告拖欠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日物业服务费741元(77.225平方米×0.8元平方米×12个月)。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2016年6月6日物业服务合同、关于恒信物业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证明材料(东港市馨悦家园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东港市房地产管理处信息查询表等证明材料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根据原告陈述及经庭审质证被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系东港市新兴管理区馨悦家园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建筑面积77.225平方米)业主,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6年6月6日,原告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为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8元,收费时间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21年6月7日。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日期间,被告应交物业服741元(77.225平方米×0.8元平方米×12个月),该款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成立、有效。原告依约定及相关规定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及时支付物业服务费。故原告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书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东港市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41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执行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鲁静

书记员: 于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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