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某村民委员会
张建玲(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
谢平均
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东某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赵发善,该村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张建玲,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平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
委托代理人,王会强、霍振芳,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谢平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凤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未到庭,其双方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对诉争土地的租赁权从属于于吕老振夫妇对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吕老振夫妇去世后其对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即行终止,被告对诉争土地的租赁权同时终止。被告有义务将诉争土地交还给村委会,由村委会依法另行发包。被告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侵害了村委会的合法权益。村委会要求被告归还诉争土地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被告领取了粮食直补款1000元,并取得土地收益30000元,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粮食直补款及土地收益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平均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任县东某村村北,地块名为王门楼的原吕老振夫妇的承包地2.37亩交还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对诉争土地的租赁权从属于于吕老振夫妇对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吕老振夫妇去世后其对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即行终止,被告对诉争土地的租赁权同时终止。被告有义务将诉争土地交还给村委会,由村委会依法另行发包。被告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侵害了村委会的合法权益。村委会要求被告归还诉争土地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被告领取了粮食直补款1000元,并取得土地收益30000元,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粮食直补款及土地收益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平均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任县东某村村北,地块名为王门楼的原吕老振夫妇的承包地2.37亩交还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凤坤
书记员: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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