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腾达
朱某某
朱某某
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东明县五四路东段。
委托代理人腾达,县联社法律顾问。
法定代表人:李中奇,联社理事长。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住东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某某、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方拒绝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诉讼费2611元,退回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某某、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方拒绝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诉讼费2611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王久仁
审判员:刘忠良
审判员:武留国
书记员:崔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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