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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朱某某、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腾达
朱某某
朱某某

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东明县五四路东段。
委托代理人腾达,县联社法律顾问。
法定代表人:李中奇,联社理事长。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住东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某某、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方拒绝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诉讼费2611元,退回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某某、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方拒绝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东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诉讼费2611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王久仁
审判员:刘忠良
审判员:武留国

书记员:崔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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