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童继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登云,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青平,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薇婷故事(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稻田岚。
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人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薇婷故事(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薇婷故事(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66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该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薇婷故事(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 锋
书记员:陆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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