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蔡小林(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
管礼明(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
武汉华顶包装印务工业园置业有限公司
董伟委(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
原告:东方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下街。
法定代表人:王双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小林,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管礼明,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华顶包装印务工业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董伟委,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方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伟业)诉被告武汉华顶包装印务工业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方伟业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方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东方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东方伟业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方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东方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炎林
审判员:姚卓珣
审判员:肖友武
书记员:石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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