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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华顶包装印务工业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东方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蔡小林(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
管礼明(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
武汉华顶包装印务工业园置业有限公司
董伟委(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

原告:东方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下街。
法定代表人:王双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小林,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管礼明,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华顶包装印务工业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董伟委,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方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伟业)诉被告武汉华顶包装印务工业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方伟业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方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东方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东方伟业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方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东方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炎林
审判员:姚卓珣
审判员:肖友武

书记员:石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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