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华联不锈钢制品厂
赵金余
张明星(湖北黄石金秋法律服务所)
湖北芳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旭红(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
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
原告东台华联不锈钢制品厂。
负责人鞠玉斌,厂长。
委托代理人赵金余,该厂驻黄石经销处
负责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明星,黄石市金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芳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南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旭红,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慧婷,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华联不锈钢制品厂诉被告湖北芳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台华联不锈钢制品厂于2013年12月31日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华联不锈钢制品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台华联不锈钢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元,由原告东台华联不锈钢制品厂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华联不锈钢制品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台华联不锈钢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元,由原告东台华联不锈钢制品厂负担。
审判长:郑庆文
审判员:雷绪国
审判员:肖春平
书记员:陈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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