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张亚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明,黑龙江闻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七台河市勃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生,黑龙江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丹丹,黑龙江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久威,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哈尔滨远乔文化传播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上诉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某、被上诉人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兴区人民法院法院(2016)黑0902民初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新兴区人民法院(2016)黑0902民初8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3,48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天宇 审判员 杨青涛 审判员 王桂丽
书记员:石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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