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某某长宏塑料复合彩印有限公司
石树岗(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李某某
原告东某某长宏塑料复合彩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台,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树岗,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农民。
被告李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保全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保全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东辉
审判员:倪磊
审判员:吴双妹
书记员:耿潇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