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东某某长宏塑料复合彩印有限公司与刘某交、鞠某静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东某某长宏塑料复合彩印有限公司
石树岗(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
杨志静(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
刘某交
鞠某静

原告东某某长宏塑料复合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东某某东光镇西北营新村,机构代码:77276863-4。
法定代表人李俊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树岗、杨志静,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交,个体户。
被告鞠某静。
原告东某某长宏塑料复合彩印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交、鞠某静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东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倪磊主审本案,代审判员吴双妹参加评议。本案于2014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志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定作合同关系成立,该合同为有效合同。被告欠原告价款23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为夫妻关系,二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与刘某交明确约定该债务为刘某交个人债务,也未举证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三款  规定的情形,故该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价款23500元的诉讼主张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二被告给付原告价款2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元、保全费28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定作合同关系成立,该合同为有效合同。被告欠原告价款23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告为夫妻关系,二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与刘某交明确约定该债务为刘某交个人债务,也未举证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三款  规定的情形,故该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价款23500元的诉讼主张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二被告给付原告价款2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元、保全费280元由二被告承担。

审判长:刘东辉
审判员:倪磊
审判员:吴双妹

书记员:耿潇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