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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某某茂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肥城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东某某茂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某某秦村镇东朴村。
法定代表人:白万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俊,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泰西大街121号。
法定代表人:张炳胜,该公司经理。

原告东某某茂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肥城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某某茂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肥城阿斯德化工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某某茂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清偿原告货款6923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多次发生业务往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曱醇,累计拖欠原告货款69234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予付款,为此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3日被告向原告购买甲醇32.14吨;2016年7月11日又向原告购买甲醇30.8吨,货款共计69234元,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未有给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盖章和会计李惠签字的对账函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后,被告应当依约清偿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偿还原告货款692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1元减半收取计76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福星

书记员:邢彦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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