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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某某精致电雕制版厂与马某某、贾玲玲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东某某精致电雕制版厂,住所地东某某东光镇永兴路商贸城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23MA08FUQU9B。
法定代表人:韩瑞轩,该厂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培云,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某某。
被告:贾玲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某某。

原告东某某精致电雕制版厂与被告贾玲玲、马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东某某精致电雕制版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培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玲玲、被告马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某某精致电雕制版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定作款14394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马某某在原告东某某精致电雕制版厂多次定作彩印电雕版,截止2016年11月30日被告马某某尚欠原告定作款143948元未给付。因被告贾玲玲与被告马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贾玲玲与被告马某某对原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为此,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贾玲玲、马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马某某在原告处多次定作电雕彩印版用于塑料彩印,尚欠原告143948元未予给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马某某书写的欠条一份、本院根据原告申请调取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在卷作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东某某精致电雕制版厂与被告马某某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交付定作物后,被告马某某拒不给付定作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其给付原告143948元定作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某某和贾玲玲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共同债务,贾玲玲应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承担不能质证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定作款14394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9元,保全费127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济昌

书记员:武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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