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某某王某新型包装材料厂。住址:东某某于桥乡王某村。法定代表人:池圣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树松,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崔某(崔瑞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东某某。被申请人:郝冬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东某某。
申请人东某某王某新型包装材料厂与被申请人崔某(崔瑞健)、郝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某某王某新型包装材料厂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3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3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东某某王某新型包装材料厂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倪 磊
书记员:耿潇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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