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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某某找王某后屯村村民委员会与高希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东某某找王某后屯村村民委员会
杨登明(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
高希来

原告东某某找王某后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某某找王某后屯村。
法定代表人高俊江,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登明,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希来,农民。
原告东某某找王某后屯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高希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法定代表人高俊江、委托代理人杨登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希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高希来系东某某找王某后屯村的村民,自2014年以来,被告擅自在村集体的土地上取土垫宅基,破坏了土地的原貌,占地东西长13米、南北17米,严重损害了村集体的利益,造成极坏的影响。
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村集体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被告法定期间未作答辩。
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东某某国土局颁发的东某某找王某后屯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复印件一份;
2、后屯村集体土地宗地图一张;
3、证人高某甲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一份,证实内容为:被告高希来是找王某后屯村的村民,从2014年开始,被告未经村里批准,也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私自在属于村集体的土地上取土垫宅基,被告高希来的侵权地点是在自家的宅基东边,垫土面积是东西13米,南北17米;
4、证人高某乙、高某丙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各一份,证实内容与高某甲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  同时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被告高希来在自家的宅基东边垫土,面积达东西13米、南北17米,被告的行为未经本村村委会同意、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侵犯了村集体对该块土地的所有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希来停止在自家宅基东垫土的行为,并将该块集体所有的土地恢复原状。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高希来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  同时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被告高希来在自家的宅基东边垫土,面积达东西13米、南北17米,被告的行为未经本村村委会同意、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侵犯了村集体对该块土地的所有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希来停止在自家宅基东垫土的行为,并将该块集体所有的土地恢复原状。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高希来承担。

审判长:周勇

书记员:杨垒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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