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某某庞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某某北城区104国道西。法定代表人:孙厚忠,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培云,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某某。被申请人:于立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某某。
原告东某某庞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雷等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东某某庞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大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某某、于立新名下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以银行存款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赵某某、于立新名下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案件申请费270元,由东某某庞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倪 磊
书记员:耿潇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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