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东某某富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爱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东某某富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某某东光镇京福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福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华,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张爱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东某某。

东某某富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爱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东某某富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某某富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计27元,由东某某富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任 峰 审 判 员  粱仁广 人民陪审员  李 辉

书记员:王静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