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某某富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某某东光镇京福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福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华,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张爱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东某某。
东某某富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爱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东某某富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某某富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计27元,由东某某富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任 峰 审 判 员 粱仁广 人民陪审员 李 辉
书记员: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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