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东某某华某农业专业合作社与丁长治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东某某华某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东某某于桥乡吴定杆村。法定代表人:吴浩,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荣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俊,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长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某某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登明,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某某华某农业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法推荐销售不适合原告种植作物的产品而造成作物减产的损失51万元(总损失的30%);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春天,原告种植辣椒1000亩(庭审中更正为820亩)。为解决除草问题,需在辣椒播种后立即喷洒苗前封闭除草剂。因此原告找到被告购买除草剂。被告为原告推荐了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敌草胺。原告使用后没有起到任何除草效果,杂草同辣椒苗一起生长,且长势旺盛,最终导致原告辣椒严重减产,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赔偿损失,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不赔偿。为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义务。丁长治辩称,1、被告没有推荐该产品,原告自己联系的厂家;2、该产品没有质量问题;3、原告主张的损失与产品没有因果关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7年3月10日左右在被告处购买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敌草胺30箱。该产品本身无质量问题。以上事实原告提交了敌草胺样品、被告提交了江苏快达的营业执照、农药登记证、沧州农牧局的检验报告予以证实,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该产品系被告错误推荐,被告应承担责任。被告称其是该产品代理商,原告直接联系的厂家,厂家要求代理商给送的货,是厂家的委托。原告认可自己向厂家联系在先,厂家告知原告应在代理商处购货,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药品。本院对原、被告形成买卖关系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主张每亩损失2034公斤,每公斤1元,820亩共计损失1667880元,鉴定费15000元,并提供鉴定意见书、辣椒收购过磅单用来证实自己的主张。被告认为,鉴定意见书没有写明减产原因,原告的减产与被告没有关系。被告主张争议产品适合辣椒使用,其他农户均未出现原告的情况,该产品防治对象和原告地里的杂草一致,防治对象不因作物的不同而改变。原告对以上不予认可,但认可该产品未对辣椒本身造成伤害。被告主张原告应提供按要求施药的证据,杂草的出现是因为原告未按要求足量施药所致。双方均未提供此方面的相关证据。被告认可原告购买的药品足够900亩左右的农田使用,但认为原告诉状说的1000亩,造成药量不足。另查明,原告实际流转承包农田820亩,该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流转合同予以证实。被告认可原告农田内施药后的长出杂草是该药品防治对象,被告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于杂草生出时一起到田里查看。
原告东某某华某农业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丁长治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某某华某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荣庆与王彦俊、被告丁长治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登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形成买卖关系,被告应当承担售出产品合理使用后未达到正常效果的相关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诉求应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应提供按要求施药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购买除草剂后不按要求施药、故意造成大面积长草减产的情形不符合常理,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使用被告销售的敌草胺除草剂后没有达到除草效果,被告应当承担责任。原告的减产应是多因一果,非杂草一项造成,杂草的因素的参与度,本院酌定为30%;而杂草出生后,原告应积极采取措施除草,原告的怠于施救、放任杂草的生长,造成杂草由少至多、由小至大,原告应承担绝大部分责任,本院酌定原告承担此项责任的90%,被告承担10%。因此,被告应承担整个损失的3%(30%×10%)。原告的总损失为1682880元(1667880+15000),被告应按比例承担为50486元(1682880×3%取整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5048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济昌

书记员:武影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