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某某军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王某某
王彦俊(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
邸艳辉
王某
原告东某某军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某某城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孙洪英,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王彦俊,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省任丘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邸艳辉,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
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5元,因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08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5元,因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0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现强
书记员:王大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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