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某某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申请执行人东某某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刘国良,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邢某,曾用名邢增文,农民。
被申请执行人许亚金,农民。
申请执行人东某某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二被申请执行人违反《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计划外生育二胎为由,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于2014年3月13日向二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2014)第6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向二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41400元,并限二被申请执行人30日内缴纳。对此,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自动履行,又没有提起诉讼。故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3日申请本院审查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所作的(2014)第6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所作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所作的(2014)第6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执行。
审判长:李向群
审判员:梁仁广
审判员:李书文
书记员:王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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