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某某于桥乡后崔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东某某于桥乡后崔某村。
法定代表人崔建通,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姬汉正,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东某某。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东某某。
被告周均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东某某。
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彦俊,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某某于桥乡后崔某村民为会员诉被告周某某、周某某、周均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东某某于桥乡后崔某村民委员会承担。
审 判 长 王济昌 代理审判员 吴双妹 人民陪审员 王 瑞
书记员:刘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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