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某某万利特包装机械厂。住所地:东某某东光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董忠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培云,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青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东某某。被告:郑利亚,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东某某。
东某某万利特包装机械厂与郑青松、郑利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东某某万利特包装机械厂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某某万利特包装机械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某某万利特包装机械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东某某万利特包装机械厂负担。
审判员 韩福星
书记员:王晓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