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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375号

2020-12-29 独角龙 Comments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3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964*****,彝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武定县,住高桥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因对其修手机时产生的纠纷处理不满,为了发泄情绪,多次拨打电话110,辱骂接警员。2020年4月29日,李某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拘留期满释放后, 李某某又因被行政拘留不满,为了发泄情绪,多次拨打电话110,辱骂接警员。2020年5月14日,李某某再次因扰乱单位秩序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第二次拘留期满释放后, 李某某仍因被行政拘留不满,为了发泄情绪,多次拨打电话110,辱骂接警员,严重扰乱110报警中心秩序。2020年6月14日13时,侦查人员在本市厚街**村委会后面将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2.书证:到案经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为发泄情绪,多次拨打电话110,严重扰乱单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旋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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