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765号
被告人李某某(自报),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9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6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喝酒(经检验,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89.54mg/100mL)后驾驶机动车途径本市雁田镇田南路21号路段,车头与被害人罗某某持有并停放于路边停车位的浙F32****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毒物司法等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执法记录仪等视听资料,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奎
2019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请依法判处。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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