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某某
常安姝(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杨某
闫某某
原告丛某某,市民。
委托代理人常安姝,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农民。
被告闫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某某与被告杨某、闫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丛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闫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丛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闫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丛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闫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韩少华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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