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路**号**排**号,住邯郸市复兴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D**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丛台区**街与**路东10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太军
检察官助理:程超男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其住处;
2.案卷材料一册
3.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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