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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起诉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号**排**号住邯郸市复兴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D**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丛台区**街与**路东10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太军

检察官助理:程超男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其住处;

2.案卷材料一册

3.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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