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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某与刘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丛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委托代理人李振宇,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淑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国一重集团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丛某与被告刘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丛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 556.00元,减半收取1 27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谊兰 人民陪审员  贾敬云 人民陪审员  史 诠

书记员:陈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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