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丛某某,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帅秀海,黑龙江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丛子庆,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丛芝凤,现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仇鹏,黑龙江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丛某某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帅秀海、从子庆,被上诉人丛芝凤及其委托代理人仇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敏 代理审判员 付振铎 代理审判员 杜雪红
书记员:张霖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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