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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某某与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汤某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姚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代码73135204—2,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于佩珍,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海英,黑龙江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某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星汉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梁允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伟,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被告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前NBA球员,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代理人王晓鹏,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楠,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丛某某与被告哈尔滨宝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简称宝丰公司)、汤某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汤某倍健公司)、姚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丛某某诉称:自2011年以来,经常购买葛根提取物片、左旋肉碱片给女友丰胸,该产品是汤某倍健公司生产的食品、保健品一类的商品;此前丛某某在多家药店已经买过六、七瓶,其女友服用后有恶心、燥热的反应,丛某某认为是有效果的表现,所以其女友连续服用了六、七瓶。后发现该产品存在问题,为取证就在哈尔滨市南岗区秋林公司附近的宝丰公司的连锁店又买了一瓶;广东省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产品批准日期为2012年10月30日;而丛某某购买的葛根提取物片生产日期为2011年9月9日,该产品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现要求宝丰公司退还货款218元,赔偿2180元及精神损失1分钱,合计2398.01元;汤某倍健公司、姚某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丛某某自认其所购买的葛根提取物片由其女友服用,并出现恶心、燥热的情况。丛某某购买葛根提取物片,食用葛根提取物片的是丛某某女友,其本人并未食用,丛某某并不是侵权责任受害方,综上,丛某某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丛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新颜 审 判 员  郝庭云 代理审判员  李春宇

书记员: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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