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住平乡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乡支公司,住所地:平乡县丰州镇中华路,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8312484。
负责人:李兴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乡县。
被告:平乡县龙霖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乡县丰州镇中华路,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9585977。
负责人:沈军岭,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豆玉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丛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乡支公司、平乡县龙霖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贺贞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丛某某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丛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贺贞
书记员: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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