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丛某某,男,1950年出生,汉族,住林甸县。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明,男,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苑某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林甸县。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富,男,林甸县林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丛某某会与被告苑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丛某某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明、被告苑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丛某某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苑某某解除双方于2005年3月18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2,要求被告苑某某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5年3月18日,原告丛某某与被告签订土地转包协议书,约定原告丛某某在1996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转包给被告的、又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二轮土地承包田33.6亩继续转包给被告苑某某。双方实际履行合同已达10多年,期间承包费价格大幅上升,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又擅自将旱田改成水田,构成根本违约,所以应当解除合同。被告苑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被告苑某某已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故被告苑某某不存在违约行为。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土地转包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丛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丛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百权 审 判 员 刘春芳 代理审判员 王亚旭
书记员:孙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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