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赵亚东、阚亚娟、张有兵、张祖年、孔月鹏、丁学琴、张楠、顾金凤、杨佳生、于元绵、石伟、俞运文、陈素英、罗建华、陈锡艳、涂建新、孙萍、徐正忠、成鹰、常爱萍、曹静、郭誉珍、白兰珍、沈国华、郑集芹、胡乐芬、郑义泉(以下简称赵亚东等二十七人)。
上述二十七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宋安成、祝茗屿,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赵亚东等二十七人起诉上海曹安国际商城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曹安商城管理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请求判令:1、被起诉人向起诉人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2、被起诉人向起诉人公示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及服务项目外包合同(自2010年6月至2019年1月,要求提供至判决生效之日);3、被起诉人向起诉人公示公共收支情况及原始凭证(主要包括曹安公路XXX号连廊部分的租金收益、商城广告收益、地面停车位收益等情况)(自2010年6月至2019年1月,要求提供至判决生效之日);4、被起诉人向起诉人公示曹安国际商城中央空调等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资料及费用情况;5、被起诉人向起诉人公示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及原始凭证(自2010年6月至2019年1月,要求提供至判决生效之日);6、被起诉人向起诉人公示地面停车位规划图纸及车位使用情况明细;7、本案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
赵亚东等二十七位起诉人诉称:2010年6月上海曹安国际商城由被起诉人曹安商城管理公司进行经营与管理。起诉人作为上海曹安国际商城的小业主为更好促进商城的发展及维护小业主的合法权益,曾多次就中央空调事宜、车位规划事宜等向被起诉人提出意见与建议,并于2018年11月向被起诉人致函要求就公益性收支情况及公共设备设施等使用情况向起诉人公示相关资料及凭证,但被起诉人一直置之不理未予公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起诉人未予公布涉及业主公共部位权益的资料已经严重侵害了业主的知情权。故起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业主知情权纠纷是指业主请求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公开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的资料和情况而引发的纠纷,主要发生在业主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提起业主知情权诉讼,应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为被告。本案被起诉人曹安商城管理公司属于物业管理公司,不是适格的被告,赵亚东等二十七位业主将曹安商城管理公司列为业主知情权纠纷的被告,显然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赵亚东、阚亚娟、张有兵、张祖年、孔月鹏、丁学琴、张楠、顾金凤、杨佳生、于元绵、石伟、俞运文、陈素英、罗建华、陈锡艳、涂建新、孙萍、徐正忠、成鹰、常爱萍、曹静、郭誉珍、白兰珍、沈国华、郑集芹、胡乐芬、郑义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秋如
书记员:孙 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