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世某天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肖某某、徐晓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世某天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叶明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长利,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徐晓娟,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世某天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某某、徐晓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世某天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世某天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尹潇

书记员:孙绮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