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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某天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林某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世某天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叶明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樑,上海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蓓妮,上海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世某天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某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同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世某天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世某天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雪燕

书记员:顾韵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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