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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仓智能仓储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得亨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世仓智能仓储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明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豪,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得亨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秦铭梓。
  原告世仓智能仓储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得亨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世仓智能仓储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世仓智能仓储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晓宇

书记员:杨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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