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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麻城市辉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雷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麻城市辉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刘宝华(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
盛胜珍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雷某
王瑞(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
陈幼林

上诉人麻城市辉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麻城市新建街杨基塘辉煌荣庄二村。
法定代表人林顺贤,该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宝华,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上诉,代为和解;代为收集相关证据,出庭诉讼。
委托代理人盛胜珍。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上诉,代为和解;代为收集相关证据,出庭诉讼。
被上诉人雷某。
委托代理人王瑞,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参与庭审;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幼林,麻城市供电公司职工。
上诉人麻城市辉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麻城辉煌物业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雷某、陈幼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3)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1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倪志勇、朱卫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麻城辉煌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宝华、盛胜珍,被上诉人雷某的委托代理人王瑞、被上诉人陈幼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7年1月6日,雷某购买了位于麻城市新建街辉煌荣庄二村十幢301室商品房一套,现已装修入住。陈幼林于同年购买了位于雷某楼上的401室,该商品房已交付给陈幼林,但陈幼林至今未装修入住。辉煌荣庄二村的物业管理由麻城辉煌物业公司负责。2013年6月底,麻城辉煌物业公司在对十号楼进行管道维修时,因工作失误将陈幼林的房屋入水总开关打开,因该房屋内水管年久未用发生渗漏,水从陈幼林的房屋渗漏至雷某的房屋导致雷某房屋屋顶及墙壁装修脱落,木地板腐烂变形,该损失经鉴定为31000元。事故发生后雷某找到麻城辉煌物业公司协商处理此事,麻城辉煌物业公司把雷某及陈幼林通知到一起协商解决此事。由麻城辉煌物业公司对雷某的房屋进行维修。但麻城辉煌物业公司认为其不应承担维修责任,故未按协议履行。雷某遂诉至本院,要求麻城辉煌物业公司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原审认为,雷某因漏水造成损害,其损失应得到赔偿,故雷某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麻城辉煌物业公司在管道维修过程中操作失误系造成漏水的主要原因,对雷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陈幼林对自己房屋及设施疏于管理维护系造成漏水的次要原因对雷某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其责任比例按8:2分担,因雷某无过错,其为主张权利而产生的房屋损失鉴定费4000元亦应纳入总损失中计算,即麻城辉煌物业公司承担28000元(35000×80%=28000元),陈幼林承担7000元(35000×20%=7000)。麻城辉煌物业公司辩称雷某主体适格,因雷某未交纳物业管理费,按合同约定双方之间没有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雷某房屋受损与麻城辉煌物业公司失误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与是否交纳物业管理费没有必然联系,故麻城辉煌物业公司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陈幼林的房屋已交付,其应当对自己的房屋及房屋内的设施进行妥善管理,因陈幼林多年未入住,对房屋内的设施水管渗漏没有及时发现并处理,水管漏水导致雷某房屋受损,陈幼林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陈幼林关于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不予支持,陈幼林要求被告物业公司赔偿损失,因其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损失的具体数额,由其另行主张权利。综上对雷某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对麻城辉煌物业公司及陈幼林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遂判决:一、麻城辉煌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雷某财产损失28000元;二、陈幼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雷某财产损失7000元。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均由麻城市辉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均由麻城市辉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杨静
审判员:倪志勇
审判员:朱卫

书记员:刘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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