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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委托代理人向文杰,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谭某。被告廖某。第三人丁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红琼诉被告谭某、廖本超、第三人丁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廖红琼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廖红琼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廖红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廖红琼负担。
审判员 徐玺
书记员: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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