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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董某某、杨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被告)董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上诉人(一审被告)杨某某(系董某某之妻),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春松,黄石市团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金建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云鹏,湖北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董某某、杨某某与金建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董某某、杨某某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董某某、杨某某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董某某、杨某某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94元减半收取为547元由董某某、杨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汪飞林 审判员  程莉娜 审判员  聂 潇

书记员: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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