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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魏某,村民。委托代理人卢帅荣,湖北神农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潘某,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某承担。
审判员 方昌喜
书记员:赵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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