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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魏某,村民。
委托代理人卢帅荣,湖北神农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潘某,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某承担。

审判员  方昌喜

书记员:赵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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