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被上诉人邵美珍
赵增吉(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营业部
朱慧生(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湖北远航旅行社有限公司
廖家富(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暨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邵美珍,女,汉族,1976年9月12日出生,教师。
委托代理人赵增吉,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暨
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营业部。
代表人黄兰,营业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慧生,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远航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钰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家富,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暨被上诉人邵美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营业部因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13)鄂西塞民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暨被上诉人邵美珍及委托代理人赵增吉、上诉人暨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营业部的委托代理人朱慧生、被上诉人湖北远航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钰华及委托代理人廖家富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邵美珍系旅游期间因事故受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营业部以邵美珍评定伤残等级时适用工伤伤残鉴定标准错误为由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准予后,鉴定机构仍然适用该标准评定邵美珍的伤残等级,导致其伤残等级认定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黄石市西塞山人民法院(2013)鄂西塞民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收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3元退还给邵美珍;预收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57元退还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营业部。
本院认为:邵美珍系旅游期间因事故受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营业部以邵美珍评定伤残等级时适用工伤伤残鉴定标准错误为由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准予后,鉴定机构仍然适用该标准评定邵美珍的伤残等级,导致其伤残等级认定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黄石市西塞山人民法院(2013)鄂西塞民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收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3元退还给邵美珍;预收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57元退还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营业部。
审判长:汪飞林
审判员:程莉娜
审判员:聂潇
书记员: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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