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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湖北孝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罗红玲,女,汉族,1972年5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五区**号楼*单元*层*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宗雷,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孝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花园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从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永进,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孝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鸿翔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鄂0921民初94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罗红玲名下位于北京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1507号楼二单元701室京房权证昌私字第827**号房屋。罗红玲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罗红玲与周少勇没有登记结婚,双方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罗红玲没有为周少勇所负债务提供担保,罗红玲的个人财产与周少勇所涉案件审理无关。罗红玲的解除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罗红玲名下位于北京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1507号楼二单元701室京房权证昌私字第××号房屋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北孝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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