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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房县城关镇花某某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英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克刚,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诉讼,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房县城关镇花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花某某6组。
负责人:丁立,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第三人:张国芬,性别:××,1961年农历7月初9出生,农民,住房县(贫困户)。
第三人:项立先(系张国芬丈夫),性别:××,1954年农历腊月26日出生,农民,住房县(贫困户)。
2017年5月4日,真实起诉人张英姿以其父生前(2002年12月)与房县城关镇花某某委会签订的将其家所建四层楼房第一层交换给贫困户居住,由村上另划一处宅基地给自己家建房而村上未予落实为由向本院起诉,请求确认上述协议无效。审理查明,张英姿在起诉状后面伪造了张国建、张国文的签名。
本院认为:真实起诉人冒用他人名义伪造签名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基本原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受案条件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真实起诉人张英姿冒用张国建、张国文的名义提起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兆林

书记员:袁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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