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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张某某、清苑县何某乡张某某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俊梅,女,系上诉人之妻。
委托代理人陈瑞芹,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苑县何某乡张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清苑县何某乡张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文占,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贾新占,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硕 代理审判员  赵鹏壮 代理审判员  徐 超

书记员:王时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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