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俊梅,女,系上诉人之妻。
委托代理人陈瑞芹,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苑县何某乡张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清苑县何某乡张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文占,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贾新占,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硕 代理审判员 赵鹏壮 代理审判员 徐 超
书记员:王时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