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孙宝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新,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木梓,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左治学,男,195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湖北孝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孝感市友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乐邦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左治学、王振清、章家炳、刘伟丽、程文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鄂09民初59号民事裁定及(2016)鄂09执保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申请人左治学在湖北孝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湖北孝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左治学将上述查封股权转让,并将股权转让款用于偿还孝感市友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人处的贷款本息,申请人湖北孝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左治学的上述股权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左治学在湖北孝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叶 锋 审判员 吕丹丹 审判员 李小辉
书记员:王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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