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与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杏枝。
委托代理人刘合安,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舒芳华。
委托代理人纪大文,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舒建华。
委托代理人纪大文,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暨被上诉人李杏枝,上诉人暨被上诉人舒芳华、舒建华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阳新县人民法院(2013)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暨被上诉人李杏枝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暨被上诉人舒芳华、舒建华于2014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暨被上诉人李杏枝,上诉人暨被上诉人舒芳华、舒建华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柴卓
审判员 郭生俊
代理审判员 南又春

书记员: 章小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