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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敏
黄石市坤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纪德军(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
孟晟(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暨
被上诉人杨敏。
上诉人暨
被上诉人黄石市坤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延安路21-22号。
法定代表人熊永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纪德军、孟晟,均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杨敏与黄石市坤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杨敏、黄石市坤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分别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杨敏、黄石市坤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提出的申请系各自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敏、黄石市坤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杨敏、黄石市坤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负担43.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杨敏、黄石市坤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提出的申请系各自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敏、黄石市坤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杨敏、黄石市坤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负担43.5元。

审判长:程莉娜
审判员:聂潇
审判员:段佳

书记员: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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