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阿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311986********,蒙古族,大学文化,陈巴尔虎旗**局**苏木**所,户籍所在地陈巴尔虎旗**大街,住陈巴尔虎旗**大街**路**公司**楼**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3时33分,阿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黑色现代牌小型轿车,从海拉尔区友谊南苑小区路口由东向西行驶至环卫二路时,被民警依法查扣,经鉴定阿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2.07mg/100ml。
本院认为,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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