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5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
本案由贵州省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19年3月份从一个叫胡某某的人那里得到一支火药枪后未使用,一直存放其位于金沙县**镇**村**组的家中。2019年7月18日,金沙县**镇党委书记徐某某在**镇**村赵某某家走访时,发现了该火药枪并将该火药枪收缴后送到金沙县公安局**派出所报案。后民警到赵某某家依法传唤赵某某到派出所进行询问,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火药枪的事实。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疑似物进行鉴定,结论为送检的检材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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