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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宛某某非法采矿罪)(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4-10-07 admin 评论0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新宁检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宛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67********,汉族,专科文化商人,群众,非××代表,非××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新宁县**镇**路**号经新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4月14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6月11日由新宁县公安局继续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宛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5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1年7月2日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1年7月2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7年,被不起诉人宛某某在担任新宁县**采石场负责人、法人代表期间,**采石场超深越界开采灰岩矿37146吨,价值107723.4元,非法获利14万余元。其中,2015年超深开采灰岩矿6118吨,价值17742.2元(6118吨*2.9元=17742.2元);2017年越界开采灰岩矿31028吨,价值89981.2元(31028吨*2.9元=89981.2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宛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退缴非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采矿权许可办事指南、采矿权许可流程图、关于对新宁县****采石场等五家单位超深越界开采鉴定情况的说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新宁县国土资源局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新宁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会审表、关于新宁县**采石场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补充情况说明、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营业执照、证明、采矿许可证、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新宁县国土资源局出具证明的情况说明、湖南省邵阳公路冲段新宁段工程工资计价证、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江某丁、江某戊、江某己、莫某某、倪某某、陈某某、呙某成、李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江某庚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宛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超深越界开采灰岩矿37146吨,合计价值107723.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不起诉人宛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缴非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宛某某不起诉。

本案追缴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1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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