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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4-10-15 李北斗 Comments 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7年3月20日、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同意;2017年9月29日,经报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2018年1月8日,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2018年4月2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该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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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4-10-15 李北斗 Comments 0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谢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22日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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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4-10-15 李北斗 Comments 0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和诱供,庭前的五次供述应予以排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某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 1.夏邑县人民法院(2001)夏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商刑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书及该案庭审笔录,证明生效裁判文书已认定是张胜利打死张某9。 2.证人张某11999年12月10日、杜某、张某21999年12月7日、王某2000年3月9日的证言,证明张胜利持木棍打在张某9头部,致张某9倒地。因当时就抓住张某某自己,又是张某某引起的打架,所以才说是张某某打死的张某9。 3.证人雷某、童某2000年1月17日的证言,证明当时距离打架现场较远,没有看到谁打的张某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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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杨某某伪造货币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4-10-15 李北斗 Comments 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8]1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杨某某犯伪造货币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崔某某、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崔某某、杨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崔某某、杨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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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诬告陷害再审刑事判决书

2024-10-15 李北斗 Comments 0

本院经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再审认定事实一致,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春薷举报他人涉嫌犯罪,检察机关的调查结论为,没有证据证实被举报人有犯罪事实,但存在一定的违纪违规行为。陈春薷多次举报的意图是使被举报人受到刑事追究,根据检察机关的调查结论,其举报属检举失实,依法不应按照犯罪处理。原判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为由,宣告无罪,与诬告陷害罪定罪标准要求的情节相矛盾,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对于陈春薷及其辩护人要求宣告无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陈春薷的其它意见,不属本院审理的范围。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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