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1〕76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快递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镇**村**组**号,住佛山市南海区**村**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3月1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零时30分,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粤S0****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一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当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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