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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开设赌场案)_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宜三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3195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现住湖北省枝江市董市**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9月,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将枝江市**镇**村**组的家中房屋提供给曹某某、施某某等人开设赌场5次,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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